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0-訴-24-20241104-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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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娟娟 被 上訴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第二審,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78、380、382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386至402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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