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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9

案號

SLDV-110-訴-449-20250109-5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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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9號 抗 告 人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苑君 上列抗告人因對於本件原告黃慈姣、被告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 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臺灣高 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規定,經報請司法院以113 年12月12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390225051號函准予核定,於113年 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發布「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原 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並自發布日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第4條第2項規定「抗 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十 分之五。」,然本件抗告人係於112年12月30日提起抗告(有本 院收文章可參),故應無本條之適用。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 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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