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0-重家繼訴-11-20250102-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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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李OO 輔 助 人 李OO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律師(嗣終止委任) 郭千綺律師(嗣終止委任) 黃沛聲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黃子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叙綸律師(嗣終止委任) 被 告 李OOO(歿) 特別代理人 鄭OO 被 告 李OO 上二人 之 共同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 告 李OO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李OO、被告李OO為被告李OOO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亦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李OOO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日最後言詞辯論終 結後、同年11月26日宣判前之11月2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原告李OO、被告李OO、被告李OO3人等情,有除戶謄本在卷可按,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程序雖因被告李OOO死亡而當然停止,惟不影響判決之宣示。又被告李OO、被告李OO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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