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DV-111-司執消債清-49-20250205-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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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關 係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楊逸杰即楊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1,419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楊逸杰即楊錦昌聲請清算事件,前經 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中不動產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五次公開拍賣後,於112年11月1日拍定,此有管理人113年12月19日112士清算仁字第8號函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代墊費用新臺幣1,419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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