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V-111-司執消債清-85-20241125-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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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 聲 請 人即 管 理 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張雅敏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其辦理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請求遺產分割事件事宜。管理人就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繼承取得之財產,與其他繼承人間進行遺產分割訴訟,該訴訟已判決確定,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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