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V-111-家繼簡-14-20250110-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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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原 告 賴○○ 被 告 賴○○ 賴○○ 賴○○ 賴○○(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告賴○○之繼承人周○○、賴○○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賴○○之繼承人周○○、賴○○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 序。 理 由 一、按分割遺產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 第3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 年10月6日宣判,判決正本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被告賴○○ ,本應於同年11月7日確定,惟被告賴○○於送達後、判決確 定前之同年10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周○○及子女賴○○,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茲周○○、賴○○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命其等承受本件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