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DV-111-建-53-20241024-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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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黃鴻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琦容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3,397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