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V-111-建-55-20241209-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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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銳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8萬9,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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