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1-建-55-20250102-4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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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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