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1-破更一-2-20241230-1
字號
破更一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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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徐金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破字第4號 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破抗字第54裁定發回 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徐金珠破產。 選任劉煌基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 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徐金珠應自即日起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 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偶周時彬擔任負責人之CANEL LIGHTING TRADING COMPANY LTD.(設於英屬維京群島)、 CANEL LIGHTING CO.(設於香港)、CANEL INTERNATIONAL PTE LTD.(設於香港)、CANEL LIGHTING HOLDING COMPANYLTD.(設於薩摩亞)及伊擔任負責人之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卡妮爾公司,設於臺灣,與前開公司下合稱系爭5家公司)營運所需資金擔任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負有附表所示之連帶保證債務。系爭5家公司近年因經濟不景氣及中美貿易戰影響,所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損失慘重,遭債權人緊縮銀根,導致停業,伊因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已超過財產所能清償範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函詢相關稅捐機關 、徵詢債權人意見後,初步整理債權人清冊如附表所示,故聲請人累積債務金額已達新臺幣56萬9,447元、美金1,104萬8,492.37元、港幣1,000萬元,而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僅有新臺幣55萬之支票乙只,債務大過資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9日109板金職一字第331號函、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綜合信用報告、卡妮爾公司之經濟部國貿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CANEL INTERNATIONAL PTE LTD.註銷說明函、臺灣銀行支票,以及債權人之陳報書狀在卷可佐,足見聲請人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又本件債權人為2人以上,聲請人復有相當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是本件仍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 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劉煌基律師前有擔任破產管理人之經驗,本院依職權徵詢劉煌基律師本人意願,經其表明同意擔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爰選任劉煌基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並依法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各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務發生原因 債權金額(本金) 卷證出處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新臺幣2萬6,769元 原審卷一第160頁 保證債務 美金201萬6,263.17元 原審卷一第478頁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新臺幣1,182元 原審卷一第160頁 保證債務 美金224萬4,170.06元 原審卷一第244頁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債務 美金220萬1,012.34元 原審卷一第277頁、本院卷第171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債務 美金45萬1,439.11元 原審卷一第221頁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債務 美金148萬6,309.73元 原審卷一第183頁 保證債務 美金21萬3,232.02元 原審卷一第183頁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債務 美金18萬5,676.74元 本院卷第227、251頁 保證債務 ⑴美金65萬6,139.14元 ⑵港幣1,000萬元 ⑶新臺幣54萬1,496元 原審卷一第346、355頁、本院卷第227-228、253-257頁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債務 美金159萬4,250.06元 原審卷一第2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