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LDV-111-破-21-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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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官欣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等之相關文件。惟就聲請人名下財產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於113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見本院卷第364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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