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DV-111-訴-1441-202410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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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秀梅 李儒欽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鵬宇 張邦彥 張家龍 劉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74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