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DV-111-訴-1582-2024101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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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吳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順琳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4,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 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