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V-111-訴-1631-20250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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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 告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黃永玲 張銘庭 徐慶裕(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金鶯(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劉菁華(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劉國華(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湯美玉(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嘉宏(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三宏(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榊原龍一即徐瑞斌(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黃鈺嵐(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富斌(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富菁(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佳妡(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洪芹菜(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世維(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世杰(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羽亨(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徐金枝(即徐水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