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V-111-訴-1863-20241114-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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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63號 原 告 李柯梅靜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 理人 吳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