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1-訴-240-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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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姜封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妍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 對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以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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