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1-重家繼訴-35-20250121-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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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02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A03將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 見本院卷一第33頁至第35頁,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 被繼承人王國來所有,而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99,882,033元(計算式:97,757,457+102,124,576=199, 882,033,見本院卷一第83頁、第127頁),即為第一項聲明之訴 訟標的價額;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5,793元(見本院卷 一第20頁),合計為199,927,826元,應徵收裁判費1,661,461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93,24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68,2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