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V-111-重家繼訴-35-20250206-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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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王美姿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被 告 王得厚 訴訟代理人 王如禎律師 被 告 王黃純子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雲裳 被 告 王蕙敏 王雪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就 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