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LDV-111-重家繼訴-51-20241014-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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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王OO 訴訟代理人 王OO 楊瀚瑋律師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OO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 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參拾萬肆 仟肆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 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計算上訴利益準用之,同法第466條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9萬4044元(見本院卷一第13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44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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