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V-111-重訴-305-2025020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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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林逢箕 林祐陞 林思璇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慶瑋 張育雪 上 訴 人 王宜皇 王宜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華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3萬2,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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