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V-111-重訴-440-202502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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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原 告 余樹清 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律師 陳昶安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石朝文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3時在 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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