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1-重訴-450-20250221-9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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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黃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而上訴人係於114年 2月12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 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