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LDV-111-重訴-454-2025021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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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何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麟惠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肆 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 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