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LDV-111-重訴-468-202412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徐佳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