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DV-111-重訴-526-2024120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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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寶樹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謝培源 謝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120,8 00元【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與該地段 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1,71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