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2-亡-72-20241007-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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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林雅卿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海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海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於中華 民國110年1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海鷗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林雅卿為失蹤人陳海鷗(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嫂,陳海鷗於民國103年11月1日出境前往泰國後便失去聯繫,失蹤迄今已逾8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11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海鷗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海鷗自103年11月1日出境前 往泰國後即失聯,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2年11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失蹤人陳海鷗之女陳華瑛經本院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其父陳海鷗係移居泰國並非失蹤(見本院卷第139頁),惟經本院通知應提出 陳海鷗現仍生存及其活動之證明,但逾期多時均未提出,致 本院無從認定其所陳為真正。且如前所述,本院公示催告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是本件陳海鷗確於本國毫無任何生存、活動跡象,是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海鷗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陳海鷗自103年11月1日失蹤,計至110年11月1日失蹤屆滿 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