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2-亡-81-20241104-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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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〇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〇〇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〇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號)於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〇〇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〇〇為失蹤 人乙〇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乙〇〇於民國93年2月23日出境後迄今未再返臺,嗣聲請人於101年間在美國與乙〇〇見面後,之後即再無乙〇〇任可音訊,至今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3月2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乙〇〇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乙〇〇自101年12月31日後即無音訊(因聲 請人未具體陳明當年何月日見面,推定為當年末日),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3年3月2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乙〇〇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失蹤人乙〇〇為滿80歲以上之人,自101年12月31日失蹤, 計至104年12月31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