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V-112-亡-86-20241225-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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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事務官汪家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符昌栩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符昌栩(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於中華 民國71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符昌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符昌栩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因戶 籍資料於64年間即未校正,於98年7月2日依戶籍法第50條將戶籍遷入戶籍事務所,於64年7月1日經提列為失蹤人口,然據其姊符柳霞表示,符昌栩早年隨母親出境,據聞已在寮國往生,但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申報期滿亦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符昌栩因戶籍資料於64年間即未校正,於 98年7月2日依戶籍法第50條將戶籍遷入戶政事務所,於64年7月1日經提列為失蹤人口,失蹤時未滿80歲,生死不明至今已逾7年,且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等函文可證,且經檢察事務官到庭陳述綦詳,堪信屬實,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符昌栩自64年7月1日起失蹤,至71年7月1日失 蹤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