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2-亡-90-20250122-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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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汪家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阿屘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阿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設籍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新北○○○○○○○○)於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阿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阿屘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因 於88年11月23日列為失蹤人口,至今未能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申報期滿亦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88年11月23日失蹤,失蹤時未滿 80歲,生死不明至今已逾7年,且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等函文可證,且經檢察事務官到庭陳述綦詳,堪信屬實,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林阿屘自88年11月23日起失蹤,至95年11月23 日失蹤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