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溢領工資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2-勞簡-42-20250227-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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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以諾 張德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新北市汐止區汐浸新希望協會間 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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