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DV-112-勞訴-40-20250325-4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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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睿紘(林孝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月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