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107-20241126-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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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童鳳珍 代 理 人 賴曉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