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31-20241112-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債 務 人 高明玉即高瑞英 代 理 人 高傳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處分之 。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自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2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8人,卷附本院112年6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一第61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選任管理人進行分割訴訟,於該訴訟進行調解程序中,管理人陳報公同共有人高瑞梅願以新臺幣(下同)450,000元購買上開不動產,本院以113年6月7日士院鳴民司流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函通知債權人,並請債權人於同年月25日前具狀陳報是否同意,逾期未陳報將視為同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陳報,視為同意(見本院卷二第4、22、26、40至42、44、48頁),是上開不動產以由高瑞梅以450,000購買為處分方法。另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債務人具狀表示無能力提出等值現金,是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契約,將解約金解款到院,而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契約,因無解約金,無變價之必要,該保單返還債務人。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3年8月8日、同年9月12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價值 (新臺幣/元) 處分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9(潛在應繼分1/6)。 450,000元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12號調解成立,由高瑞梅以450,000元購買債務人依應繼分本應分得之1/6持分,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另2樓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9(潛在應繼分1/6)。 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388,720元 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契約,解約金388,720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契約,無解約金,返還債務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