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5-20241025-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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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游明順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消債清字第100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6人,卷附本院113年4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03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保單,經本院通知債務人陳報是否願提出等值現金以代保單變價,債務人逾時未陳報,是本院已通知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該公司已將終止後之解約金解繳到院。另附表編號3之汽車,其牌照已逾檢註銷,且車齡已32年,無變價實益,爰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同年9月25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價值 (新臺幣) 處分方式 0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保單號碼QL00000000) 37,477元 終止保險契約,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債權人 0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保單號碼QL00000000) 33,075元 終止保險契約,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債權人 0 民國81年出廠之裕隆汽車1輛(車號:00-0000) 0元 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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