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71-20250225-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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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債 務 人 林秋吟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依分配表所屬之款項已歸各債權人取得,款項已可依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均已陳報帳戶),是本件清算程序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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