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80-20250314-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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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債 務 人 張維蘭 代 理 人 楊忠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於113年10月11日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另經本院於114年3月14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裁定就上 開資產表之財產以拍賣次數為6次,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同區 大同 一 751 1,007 24675分之 142 建物︰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38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2層:36.2 3分之1 共有部分:大同段一小段1430建號,98.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0分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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