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85-20250304-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 債 務 人 張淑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張淑珍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 字第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3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再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時,無財產可供組成清算財團,無法清償因實施清算程序之相關費用及因此產生之債務,故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