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90-20241212-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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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異 議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大眾當舖即張英傑 即相對人 債 權 人 陳桂芳 即相對人 林玉婷 林雅雯 紀貴惠 蕭瑞芬 林鎂枝 黃淑芬 張秀鳳 范姜秀英 趙白雪 陳仁洲 白美月 (送達地址不明)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 蕭瑞芬、趙白雪、紀貴惠、林雅雯、林鎂枝、黃淑芬、張秀鳳、 白美月等之借貸債權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蕭瑞芬、趙白雪、紀貴惠、 林玉婷、范姜秀英、陳仁洲、大眾當鋪、陳桂芳、林雅雯、林鎂枝、黃淑芬、張秀鳳、白美月等,未於債權申報期間申報債權,是否有虛增債權實屬可議,爰依法提出異議云云。 三、經查: ㈠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命相對人、債務人於文到5日內提 出債權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04頁),該函文送達相對人蕭瑞芬、趙白雪、紀貴惠、林雅雯、林鎂枝、黃淑芬、張秀鳳、白美月與債務人後,均迄未提出任何證據或說明,實難僅憑債務人單方出具之債權人清冊,即認債務人與相對人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故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 ㈡至相對人大眾當鋪、陳仁洲、林玉婷、范姜秀英、陳桂芳 則已提出票據影本、借款契約暨公證書、領款證明、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勘認為真實,此部分聲明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