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90-20250226-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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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債 務 人 白雅婷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何雲娥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 字第12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再查,債務人雖有財產可組成清算財團,然財產價值不高,亦無法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處分,如本院再選任管理人拍賣,其現有資產所組成之清算財團顯不足敷清償選任管理人及實施變價等相關程序所產生費用及債務,故本件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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