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V-112-婚-96-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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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96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王柏盛律師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補 正如附件所示資料,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 年12月25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2月1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並 將繕本逕送被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附件: ㈠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酌定扶養費之具體數額為何?即原告願 自何時開始,於每月幾日前,按月給付被告若干金額之子女扶養費?如逾期未履行,願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第100條第4項規定,喪失幾期之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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