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2-家繼訴-78-20250221-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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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馮建中律師 被 告 A02 A03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 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三)基金「分配方式」欄關於「一、均含孳息。 二、扣還原告支出附表三之必要費用。三、扣還後已無餘額,故 無庸再行分配。」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均含孳息。二、由兩 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三、如分配時,有無法整除的小數點 差額(小數點四捨五入),原告同意由其吸收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