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2-家繼訴-98-20250304-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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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 原 告 陳美智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複代理人 徐宗聖律師 被 告 陳順興 陳順城 陳俊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分割遺產事件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因訴外人陳順源以兩造為 被告另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陳楊文妹所立遺囑無效,並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等訴訟,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判決在案,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因被告等對該案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停止訴訟,原告亦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259、277頁)。本院審酌前揭訴訟所涉遺囑是否有效,為本件有無侵害原告特留分之先決問題,是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上開案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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