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V-112-家聲抗-72-20241216-1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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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2號 抗 告 人 A01 代 理 人 徐正坤律師 相 對 人 A02 A03 上列抗告人因李翁綿綿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4日所為111年度監宣字第410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本案程序 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該項裁定應由抗告法院為之,乃屬當然,前揭條文之立法理由亦有所載。 二、經查,抗告人A01對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10號裁定第三項 關於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提起抗告,然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翁綿綿於民國113 年10月27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取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詹朝傑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