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7
案號
SLDV-112-建-43-20250307-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郭健生 訴訟代理人 高菁璐 被 告 陳振閎即騏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關於兩造約定工程範圍等事項,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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