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2-建-44-20250102-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乙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