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2-簡上-145-2024100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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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李祖安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蘇智宏 謝文婷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人 雷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11點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界址,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