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DV-112-補-1451-20241030-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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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郭豐民 訴訟代理 人 洪靜瑩 被 告 郭坤旺 被 告 郭淑 被 告 郭信欣 被 告 郭澤華 被 告 郭澤章 被 告 郭澤仁 被 告 郭澤萍 被 告 郭宗隆 被 告 郭佳萍 被 告 郭令澤 被 告 郭春成 被 告 吳秋江 被 告 張景芳 被 告 郭燦興 兼訴訟代理人 郭美悠 被 告 郭純卿 被 告 郭哲維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 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 人 郭曉蓉 複 代理 人 王貴蘭 被 告 郭乙城 被 告 郭乙發 被 告 郭宥妘 被 告 郭幸美 郭冠瑩 郭麗婕 兼 上二人 訴 訟代理 人 林梅 被 告 吳柏修 被 告 林碧霞 被 告 郭慶龍 被 告 郭慶忠 被 告 郭靜美 被 告 郭哲輔(即郭勝宏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祐庠(即王麗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新北市汐止區保安段289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見本院湖司補字卷第21頁),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柒仟捌佰玖拾元【計算式: 51,9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132.4(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面積)×1/4(即原告權利範圍 )=1,717,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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