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2-親-23-20241115-2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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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親字第23號 原 告 A01 法定代理人 A002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000 0000 0000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A01(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非其生母A002( 護照號碼:M0000000)自被告000 0000 0000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確認原告A01與被告A03(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A03負擔1/2,餘由原告A01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 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前段、第53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子女依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則於否認子女或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中,亦應以該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準據法。經查,原告之生母A002(下逕稱其姓名)與其配偶即被告000 0000 0000均為越南國人,此有結婚紀錄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5頁),是原告與被告000 0000 0000間親子關係存否,應依A002及000 0000 0000之本國法即越南國法為準據法。另被告A03為我國人,故其與原告間是否已發生視為認領之法律效力,應適用我國民法為準據法,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000 0000 0000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A002與被告000 0000 0000為夫妻,A002於民國0 00年0月00日產下原告,原告雖被推定為被告000 0000 0000之婚生子,惟原告生父實為被告A03,原告與被告000 00000000間並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原告自出生後受被告A03撫育至今,應認已認領原告為其子女,為此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1065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2項、第67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確認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000 0000 0000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A03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並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等語。 三、A002與被告000 0000 0000為夫妻,A002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即112年4月17日在台生下原告等情,有上開結婚記錄證明書、原告之出生證明書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5、147至160頁),足認為真正。 四、依越南之婚姻家庭法第五章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子女之 出生或受胎係在婚姻關係中者,為婚生子女。(A child who is born or conceived by the wife during the marriage period is common child of the husband and wife.),同條第2項規定,如父親母親拒絕承認該子女者,必提出證據資料,由法院決定之(When a parent does not recognize a child,he/she must have evidence and such non-recogni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 court.)。第90條並規定子女有權利主張何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者亦同(A person has the right to recognize his/her parenteven in case the parent has died.),有駐越南代表處112年7月27日越南字第11212741280號函附113年越南婚姻家庭法規之相關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89、107頁)。原告既係於其母A002與被告000 0000 0000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依前引越南國法律規定,受婚生推定為被告000 0000 0000之子,且有權查明其身世。 五、原告係A002自被告A03受胎所生之子女,與被告000 0000 00 00無真實血緣關係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臨床病理科(內湖院區)親子鑑定報告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查上開鑑定書之鑑定結果為:「依據15組體染色體STR DNA位點之分析結果,實務上證明:A03是A01的親生父親。A03與A01之父女確定率為99.999992%。A002是A01的親生母親,即A002與A01之母女確定率為99.99994%」等語,足認原告雖受婚生推定為被告000 0000 0000之子,惟實際上係A002自被告A03受胎所生,被告000 0000 0000與原告間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是原告訴請確認其非A002自被告000 0000 0000受胎所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 ,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生父認領,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其行使並非要式行為,僅以意思表示對外行之即生效力。是非婚生子女如有經其生父撫育之事實,即足以發生認領之效力,其撫育時間之久暫與認領效力之發生無關(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A03為其生父,原告自出生時起即與被告A03同住,並受被告A03撫育迄今等情,為其等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1頁),而原告為A002自被告A03受胎所生等情,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A03有撫育原告之事實,視為認領原告,並據此主張原告與被告A03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核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七、從而,原告依前述規定,訴請如主文第1、2項所示,均屬有 據,應予准許。 八、原告非其母A002自被告000 0000 0000受胎所生,此身分關 係須透過訴訟加以確認,原告訴請否認推定生父雖於法有據,然被告000 0000 0000之應訴乃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A03與原告各負擔1/2,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 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第一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