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2-訴-1037-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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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張于敏 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 視同上訴人 曾偉勝 被 上訴人 潘麗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9,47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萬1,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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