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2-訴-1145-202411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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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李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倫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9萬5,144元(63.78平方公尺×5萬4,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